行政复议程序的时限限制
嘉兴南湖律师事务所
2025-05-0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程序有一定的时限限制。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的时间一般为收到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在特殊情况下,这一时限可以延长至30个工作日。此外,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对于复杂的情况,可以适当延长至30个工作日,并应当通知申请人。因此,行政复议程序的基本时限是从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到行政机关作出最终决定的这段期间。法律依据:第一条本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本行政复议法适用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认为有违法或不合理,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的情形。第三条行政复议程序是administrativereconsiderationprocedure,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外的法律途径之一。第四条行政复议应当遵循合法性、公开性和公正性的原则。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在收到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在特殊情况下,这一时限可以延长至30个工作日。第六条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对于复杂的情况,可以适当延长至30个工作日,并应当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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